[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丰政征决字〔 2014 1
 
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的立项主体为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中 位于丰台区南苑镇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照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已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并 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了公布。
为了保障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 项目建设的 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丰台区南苑镇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 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 的房屋实施征收,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选定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金利安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 本项目房屋征收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签约期限为2014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联系方式:010-67987211)。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2014 年11月15日
附件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以及《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 ,并结合丰台区南苑棚户区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人为本、保障优先、住有所居。
二、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三、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相结合。
第二条 征收四至范围
东至:南苑路;南至:警备东路;西至:新华路;北至:龙河路。
东至:新华路南口;南至:现状铁路;西至:现状铁路;北至:警备西路。
第三条 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南苑棚户区三期征收工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丰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房屋征收范围内出租公房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建筑面积确定。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成套楼房建筑面积也可以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
第三章 征收补偿方式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结合《关于批转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京建拆〔2009〕45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9]656号)以及《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文件,采用市场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第六条 非住宅房屋
依据本项目确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第七条 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可以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补偿款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二)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方式一: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市场价格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卢西嘉园。
2 、产权调换方式二: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在自愿前提下,可以选择定向保障房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选择此种方式的,按《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细则》中规定,可选择定向保障房。
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款=综合补偿单价(85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定向保障房的价格为4980元/平方米,地点在南庭新苑小区,阳光星苑小区二期。
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参照《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依据《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的规定,丰台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产权人、公房承租人自愿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约户数达到 30% 后, 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立即生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 4 个月。协议生效后,由丰台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正式的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
第四章 各类奖励、补助的规定
第九条 奖励
一、凡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约并在预签协议生效后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 5000 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二、凡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预签协议生效后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按照本方案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工程配合奖励。
三、临时安置费: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给予临时安置费为每套2000 元/月。临时安置费的套数按照定向保障房标准确定的应安置房屋套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也适用此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以现房进行安置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自搬家交房之日起四个月。以期房进行安置的,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房日期后第四个月(通知办理入住手续10日,视为房屋实际交付),一次性发放四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期房临时安置费的不足部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结清。
第十条 补助
一、各项搬迁补助
1 、搬迁补助费: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
2 、空调移机费:每台400 元。
3 、电话移机费:每户235元。
4 、ADSL终端移机费:每户 350元。
5 、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户300 元。   
6 、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 元。
二、按原公房承租人给予自建房屋10万元补助。
三、特殊困难补助
1 、低保户补助:对持有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且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地址的,每户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2 、残疾人补助:对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已构成肢体残疾二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三级、视力残疾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且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地址的,每户给予3 万元一次性补助。
3 、大病补助:被征收人或直系亲属提供三甲医院及以上大病诊断证明及病历,符合大病条件的,且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地址的,给予大病补助3万元。
残疾人补助与大病补助不可同时享用。
第十一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文件,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房购买人 须为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被征收人去世的,依照有效的法律文书或公证的家庭析产、继承、遗嘱等公证书确定产权人。
二、被征收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被征收手续,需办理公证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携带公证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办理委托事项。
三、选择定向保障房方式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征收范围内的房产合并计算安置面积。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房屋的,原则上应同时办理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手续。
五、被征收人房屋为共有的,按一个产权户进行征收补偿安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房的产权继续共有,全体共有人 需未享受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房屋住房政策
第六章 附则
一、本方案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