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关于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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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浏览次数: | |||||||||||||||||||||||||||||||||||||||||||||||||||||||||||||||||||||||||||||||||||||||||||||||||||||||||||||||||||||||||||||||||||||||||||||||||||||||||||||||||||||||||||
关于魏公村小区项目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第七条之规定,《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6年12月2日—2016年12月31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3月21日—2017年4月19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30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针对《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552份,其中一标段236份,二标段170份,三标段146份;针对《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3份。现将被征收人反馈的主要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反馈的主要意见
(一)住宅部分主要意见
1
、对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有疑问,认为评估价格低。
2
、对安置房规划公示情况、安置标准、安置房性质、无外迁房源等不满意。
3
、提出临时安置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低的意见。
4
、提出货币补偿专项补助、土地出让金补助等补助标准低的意见。
5
、认为大病、低保、残疾按证补助、分等级补助、设置最高限等不合理。
6
、提出增加高龄补助等补助款项。
7
、对各项奖励提出意见,认为提前搬家奖励标准低,要求增加工程配合奖励、超生效比例奖励、速签奖励,取消团体奖励。
(二)非住宅部分主要意见
1
、希望公布的方案更明确、更具体。
2
、提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应参照住宅适当增加的意见。
3
、提出应给予1000元/平方米以上奖励费的意见。
4
、提出临时安置费应该为每天7-8元/平方米的意见。
5
、提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该提高为2800元/平方米的意见。
6
、提出原有土地为划拨用地的,还建还要求划拨,或者适当的降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减轻企业的负担的意见。
7
、提出未登记部分房屋按3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的意见。
以上是从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中总结出的比较集中的主要意见。
二、方案修改情况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主要修改情况如下:
(一)《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
、根据2017年2月15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2016〕19号),对货币补偿标准房屋市场价格重新评估,具体价格详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场张贴的预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公示。
2
、对安置房选房区间进行调整,最小安置房面积增加到60平方米。
3
、对临时安置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为“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月计算,不足4000元/月的,按4000元/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房的,按每平方米180元/月的标准,不足4800元/月的,按4800元/月计算,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第4个月”。
4
、对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进行调整,提高为“选择货币补偿,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在签约期限后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
5
、对土地出让金补助进行调整,提高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700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未来上市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6
、对大病、低保、残疾补助进行调整,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除了三甲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外,海淀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也可以作为获得大病补助的依据。
7
、增加了高龄补助,被征收人及在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暂停公告前已在册)在193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且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复核后,给予2万元/人的高龄补助。
8
、根据居民意见取消征求意见稿中按楼层、单元及组团给予的团体奖励,增加了预签生效比例奖励:预签约达到生效比例后,签约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1万元/被征收人的预签生效比例奖励。
9
、增加了速签奖励,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15天内(含第15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5万元/被征收人的速签奖励;在预签约期限第16-30天内(含第30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3万元/被征收人的速签奖励。
10
、增加了外迁房源,被征收人符合《魏公村小区项目申请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条件及程序》的,可以选择外迁安置。
(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1
、细化了产权调换标准,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因规划设计原因除外。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价格确定为:商业(出让)34000元/平方米、办公(出让)32000元/平方米、行政办公(划拨)27000元/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2
、增加了移机费,空调移机费4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50元/端,固定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350元/户。
3
、细化了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条件和标准,须符合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是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是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纳税凭证。”按照营业面积给予 2000 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对此标准有异议的,可依法评估确定。
4
、增加了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
商业用途的,按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80元/月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途的,按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50元/月的标准计算。如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房,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的,按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210元/月的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途的,按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80元/月的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的第4个月。
5
、增加了奖励费,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
协议生效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
并通过审计审核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足40万元的补足到40万元。
(三)预签约生效比例修改情况
本项目预签约生效比例从80%提高为85%。
其他修改情况详见《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现将修改后的《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
、《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
〇
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1:
魏公村小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总则
为改善魏公村北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魏公村小区项目
(
以下简称
“
本项目
”
)
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1
〕
27
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
2012
〕
19
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
2013
〕
45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住宅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为受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北京天地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单位。
(一)征收范围(住宅房屋)
四至范围:东至光大国信大厦;南至魏公村南街;西至万寿寺东路;北至学院南路。具体为魏公村小区
1-15
号楼、海楼、副楼、甲
1
号楼、平房(住宅)。其中一标段为
1
、
2
、
3
、
4
、
7
、
8
、
9
号楼,二标段为
10
、
11
、
12
、
13
、
14
、
15
号楼,三标段为
5
、
6
、海楼、副楼、甲
1
号楼、平房(住宅)。
(二)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
2011
〕
16
号)的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公开协商、摇号的方式确定:一标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标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建亚恒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三标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华天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含公房承租人)。由于继承、离婚或其他原因,对原有房屋进行析产及共有的,按一个被征收人对待。
(四)被征收房屋及建筑面积的认定
1
、私房: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
、公房: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五)预签补偿协议
区征收办按照本方案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
60
日,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到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的,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其他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公房承租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且与房屋所有权人未协商一致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同意,区征收办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本方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区征收办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征收决定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生效后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与正式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征收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评估价格出现差异的,按照
“
就高不就低
”
的原则处理。
(七)住房保障
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
2011
〕
17
号)的有关规定,向街道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优先住房保障。
(八)征收补偿决定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补偿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总款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补偿
+
搬迁费
+
移机费
+
临时安置费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各项补助、奖励费用。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补偿,由总则第(二)条所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
〕
77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
2016
〕
19
号)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1
、回迁安置
(
1
)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本项目地块内。产权调换房屋预计交付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36
个月。产权性质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
2
)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原则
被征收房屋按照
“
征一还一
”
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并结合本项目规划条件及户型设计等因素,适当改善居住条件。被征收人按照如下原则选房:
A
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房的,按照《成套楼房回迁安置选房区间表》选房。
B
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照《平房回迁安置选房区间表》选房。
C
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外签订协议或因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而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以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不高于前述
A
、
B
项选房区间表规定的可选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可选房屋安置。
(
3
)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
本项目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标准按照《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
2015
〕
17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行全装修成品交房。
2
、外迁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魏公村小区项目申请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条件及程序》的,可以选择外迁安置。
(
1
)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海淀区上庄家园
N28
、
N34
地块。产权调换房屋预计交付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产权性质为
“
三定三限三结合
”
。本项目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为毛坯房。
(
2
)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选房原则
A
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房的,按照《成套楼房外迁安置选房区间表》选房。
B
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照《平房外迁安置选房区间表》选房。
3
、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差价结算
(
1
)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楼房的,被征收人所选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平房的,被征收人所选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的部分需要结算差价,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购买单价为
6500
元
/
平方米(不含各类税费)。
(
2
)公房承租人未进行房改的,公房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需从补偿补助款中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公房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给房屋所有权人。
(
3
)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的补偿,由总则第(二)条所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
〕
77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
2016
〕
19
号)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
(四)搬迁费
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4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五)移机费
空调移机费
400
元
/
台,有线电视移机费
350
元
/
端,固定电话移机费
235
元
/
部,热水器移机费
400
元
/
台,宽带移机费
350
元
/
户。
(六)临时安置费
1
、临时安置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
元
/
月的标准计算
,
不足
4000
元
/
月的,按
4000
元
/
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房的,按每平方米
180
元
/
月的标准,不足
4800
元
/
月的,按
4800
元
/
月计算,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第
4
个月。
2
、临时安置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期限为
4
个月
;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预计交房日期后的第
4
个月。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临时安置期限从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
3
、临时安置费在被征收人搬家交房后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一次性发放。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于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本址注册)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
2000
元
/
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以在预签约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
2011
〕
18
号)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三、补助
(一)货币补偿专项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10000
元
/
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8000
元
/
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在签约期限后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5000
元
/
平方米的货币补偿专项补助费。
(二)土地出让金补助
选择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
2700
元
/
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未来上市交易时不再另行补助。
(三)物业费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
/
被征收人的物业费补助。
(四)平房建房补助
原产权单位建设的未经登记的平房,由公房承租人长期使用,并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
10
万元
/
被征收人的平房建房补助。
(五)家庭综合补助
1
、大病、低保、残疾补助
注:
①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及在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暂停公告前已在册)适用;
②
大病每人只补助一次;
③
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一个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由于继承、离婚或其他原因,对原有房屋进行析产及共有的,按一个被征收人对待)。
2
、高龄补助
被征收人及在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在暂停公告前已在册)在
1937
年
12
月
31
日(含)前出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且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复核后,给予
2
万元
/
人的高龄补助。
3
、家庭综合补助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被补助对象认为未实际享受到该项补助,可自行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解决。
四、奖励
(一)提前搬家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前
30
天内(含第
30
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
10
万元
/
被征收人的提前搬家奖励;在预签约期限第
31-45
天内(含第
45
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
8
万元
/
被征收人的提前搬家奖励;在预签约期限第
46
天至签约期限结束前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
6
万元
/
被征收人的提前搬家奖励。
(二)预签整体生效奖励
当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
85%
,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
10
万元
/
被征收人的预签约整体生效奖励。
(三)预签生效比例奖励
预签约比例达到
85%
以后,签约比例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
1
万元
/
被征收人的预签约比例奖励。
(四)速签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前
15
天内(含第
15
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
5
万元
/
被征收人的速签奖励;在预签约期限第
16-30
天内(含第
30
天)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给予
3
万元
/
被征收人的速签奖励。
(五)回迁安置产权调换购房款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的,按照下述原则给予购房款奖励:
1
、成套楼房购房款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购房款奖励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60%×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单价。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第
1
天至
15
天(含)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购房款奖励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50%×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单价。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第
16
天至
30
天(含)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购房款奖励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40%×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单价。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第
31
天至
45
天(含)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购房款奖励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0%×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单价。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第
46
天至
60
天(含)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购房款奖励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0%×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单价。
2
、平房购房款奖励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规定时间搬家交房的,购房款奖励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
×60%×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单价。购房款奖励递减方式按照上述成套楼房的递减比例处理。
五、其他
1
、未承租的自管公房(平房)另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1-1
、成套楼房回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1-2
、平房回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1-3
、成套楼房外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1-4
、平房外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1-5
、魏公村小区项目申请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条件及程序
1-6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
1-7
、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规范定义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附件
1-1
:
成套楼房回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
最终户型以政府部门审批为准。
附件
1-2
:
平房回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
最终户型以政府部门审批为准。
附件
1-3
:
成套楼房外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
最终户型以政府部门审批为准。
附件
1-4
:
平房外迁安置选房区间表
*
最终户型以政府部门审批为准。
附件
1-5
:
魏公村小区项目申请外迁安置产权调换
条件及程序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预签约开始前向指挥部提出外迁安置产权调换申请,应按照以下申请条件和程序办理:
一、申请条件
(一)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应有本市常住户口(服兵役、结婚、在校大学生、服刑等特殊情况除外)。
2
、被征收人及申请成员长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
3
、申请成员包括被征收人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年满
18
周岁)、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年满
18
周岁)。另外,包括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征收暂停公告发布之日前,被征收人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非亲属。
4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其他正式住房。
5
、被征收房屋人均居住使用面积小于
15
平方米。
6
、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均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申请保障性住房
(
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已配租家庭,需首先在选房前主动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市级公租房项目物业)提出退租申请,然后到街道住保管理部门撤销备案资格;已取得备案资格但未配租配售的保障房家庭,可直接到街道住保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资格。之后按照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对待。
(二)若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但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申请成员中有重症(瘫痪、长期卧床)及重残等情况的,经项目指挥部审核确认后,也可申请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
二、申请程序
1
、被征收人自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外迁安置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
2
、项目指挥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及申请成员,指挥部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3
天。
4
、经公示无异议,被征收人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三、选房顺序
因房源有限,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按照
“
先签约、先选房
”
的原则进行选房。
四、其他事项
1
、选择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须在预签约开始前提交申请。
2
、只有在预签约期内签约才能选择外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
附件
1-6
: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
25
种重大疾病
1
、
恶性肿瘤
——
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
急性心肌梗塞
3
、
脑中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须异体移植手术
5
、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须开胸手术
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
、
多个肢体缺失
——
完全性断离
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
良性脑肿瘤
——
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
、
深度昏迷
——
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
、
双耳失聪
——
永久不可逆
14
、
双目失明
——
永久不可逆
15
、
瘫痪
——
永久完全
16
、
心脏瓣膜手术
——
须开胸手术
17
、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
、
严重脑损伤
——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
、
严重帕金森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
、
严重
Ⅲ
度烧伤
——
至少达体表面积的
20%
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有心力衰竭表现
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
、
语言能力丧失
——
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
主动脉手术
——
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附件
1-7
:
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规范定义
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
Ⅰ
型糖尿病
28
、恶性葡萄胎
(
女性
)
29
、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
30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附件
2
:
魏公村小区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总则
为改善魏公村北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魏公村小区项目(以下简称
“
本项目
”
)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1
〕
27
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
2012
〕
19
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
2013
〕
450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本方案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海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为受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北京天地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单位。
(一)征收范围(非住宅房屋)
四至范围:东至光大国信大厦;南至魏公村南街;西至万寿寺东路;北至学院南路内。
注:在上述四至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
(二)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京建法〔
2011
〕
16
号)的有关规定,经被征收人公开协商、摇号的方式确定:四标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海创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三)被征收人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1
、房屋用途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用途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与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不一致时,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规划部门未明确房屋用途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其房屋用途。
2
、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经核实属于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房屋建筑面积确已发生变化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变更的应以最终调查结果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最终调查结果公示确认的异议期限内书面提出。届时未提出的,以最终调查结果公示为准。
(五)预签补偿协议
区征收办按照本方案组织被征收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
60
日,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达到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的,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六)征收决定
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生效后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与正式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征收补偿决定
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八)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补偿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公开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
、此次征收提供了在改建地段建设的非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预计交付时间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
36
个月。
2
、产权调换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
因规划设计原因除外。
3
、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价格确定为:商业(出让)
34000
元
/
平方米、办公(出让)
32000
元
/
平方米、行政办公(划拨)
27000
元
/
平方米。
4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三)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1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5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搬迁费。
2
、移机费
空调移机费
400
元
/
台,有线电视移机费
350
元
/
端,固定电话移机费
235
元
/
部,热水器移机费
400
元
/
台,宽带移机费
350
元
/
户。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1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③
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纳税凭证。
(
2
)补偿标准
按照证载营业面积给予
2000
元
/
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未载明营业面积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补偿,实际经营面积认定标准不得超过正式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有异议的,可在预签约期限或签约期限内申请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
2011
〕
18
号)的有关规定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4
、临时安置费
(
1
)临时安置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80
元
/
月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50
元
/
月的标准计算。如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房,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10
元
/
月的标准;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用途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80
元
/
月的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后的第
4
个月。
(
2
)临时安置期限: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四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预计交房日期后的第
4
个月。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搬家交房的,临时安置期限从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计算。
5
、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协议生效后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交房并通过审计审核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500
元的奖励,奖励费总额不足
40
万元的补足到
40
万元。
6
、未经登记的房屋不予补偿,在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可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
三、其他
1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根据本方案未涉及的特殊问题,由魏公村小区项目征收现场指挥部研究处理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该处理决定作为本方案有效组成部分,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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