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6日 浏览次数:

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私房平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平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楼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6

征求意见方式: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建议、意见的私房平房、公房平房、楼房产权人(承租人)持本人身份证明,非住宅产权单位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对应的现场办公室领取《征求意见表》,填写并投入意见收集箱内。为确保建议、意见的真实性、有效性,请如实填写姓名(非住宅产权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及被征收房屋坐落。

各征收现场办公室及联系电话:

标段

电话

标段

电话

北山

13161881709

东山

13161881716

复兴、新立

13161881708

西山

13161881798

非住宅

15321454302

 

 

 

意见收集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附件:

1.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私房平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2.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平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3.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楼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4.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

 

 

 

 

 

附件1

 

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私房平房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私房平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私房平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私房平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 方案适用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私房平房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房屋权属证明或认定结果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建筑以及未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20年2月24日发布《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以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本项目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有两处及以上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人可优先使用优惠价购房面积和结构差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中:

①优惠价购房面积为2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6270元/平方米;

②一个被征收人选购一套及以上产权调换房屋时,允许使用一个10平方米的结构差选房;两个及以上被征收人合并签约时,按照被征收人数、所选产权调换房屋套数的最小值确定结构差个数;合并签约的被征收人选取的产权调换房屋不足人均一套时,另行给予一个结构差。结构差部分购买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

所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余面积部分按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基准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所选购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不得超出补偿补助总款;当被征收人补偿补助总款不足以购买最小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时,允许购买最小户型产权调换房屋。

 

2020年2月24日《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后离婚的,离异双方均为被征收人时,平均分配10平方米的结构差和20平方米的优惠价购房面积选房。

4、选房顺序

本着 “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初步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50196元/㎡,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1732元/㎡,基准价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初步评估成交均价为53649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711元/㎡,基准价格=成交均价-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产权调换房屋成交均价及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以预签约通知之日和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预签约时点评估价格与征收决定时点评估价格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4200元/月

二居室套型5500元/月

三居室套型6500元/月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至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四个月;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上述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五)其它补助费

1、移机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2、安置房B区房屋补助费

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3、外迁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5000元/平方米。

4、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建筑以及未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

六、奖励及标准   

(一)提前搬迁奖励费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10万元。

(二)整体搬迁奖励费

本项目按照整体搬迁片区设置整体搬迁奖,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时,当整体搬迁片区搬迁率达到90%(含)以上,给予整体搬迁片区内已搬迁的私房平房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

奖励费标准以搬迁率达到90%奖励10万元为基数,按搬迁率百分点整数计算(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算)。搬迁率90%至95%之间,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1万元,即达到95%时奖励15万元;搬迁率超过95%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2万元,即达到100%时奖励25万元。

搬迁率=(整体搬迁片区范围内已搬迁私房平房院落数+公房平房户数)÷(整体搬迁片区范围内私房平房院落总数+公房平房总户数)×100%

本项目设复兴新立、东山、西山、北山四个整体搬迁片区,各整体搬迁片区内私房平房院落总数和公房平房总户数按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场公布的整体搬迁片区示意图为准。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只享有一份提前搬迁奖励费、整体搬迁奖励费;在2020年2月24日发布《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后离婚的被征收人,离异双方平均分配一份提前搬迁奖励费、整体搬迁奖励费。

本项目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达成补偿协议或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费、整体搬迁奖励费。

七、住房困难和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规定执行。

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决定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0天。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90%),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预签约比例计算基数为本项目范围内私房平房总院落数+公房平房总户数+楼房总户数+非住宅产权单位总数。

(二)征收决定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90%),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九、款项支付和搬迁期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则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等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由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公房平房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公房平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公房平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公房平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方案适用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公房平房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公房所有权人或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的公房承租人;未房改售房的,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出具证明的公房承租人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及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或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自建房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20年2月24日发布《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以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公房承租人未办理房改售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中的重置成新价款应对公房产权单位补偿,公房产权单位与公房承租人有约定从其约定。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购买价格

1)被征收人可优先使用政策性补助面积和优惠价购房面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中政策性补助面积为45平方米,购买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优惠价购房面积为1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6270元/平方米;

所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余面积部分按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基准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所选购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不得超出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5平方米(不含)的,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拥有私有房屋的,不享受政策性补助面积。

4、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初步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50196元/㎡,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1732元/㎡,基准价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初步评估成交均价为53649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711元/㎡,基准价格=成交均价-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产权调换房屋成交均价及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以预签约通知之日和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预签约时点评估价格与征收决定时点评估价格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4200元/月

二居室套型5500元/月

三居室套型6500元/月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至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四个月;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上述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改售房合同或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五)其它补助费

1、移机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2、安置房B区房屋补助费

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3、外迁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外迁补助费50万元。

4、自建房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

六、奖励及标准   

(一)提前搬迁奖励费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10万元。

(二)整体搬迁奖励费

本项目按照整体搬迁片区设置整体搬迁奖,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时,当整体搬迁片区搬迁率达到90%(含)以上,给予整体搬迁片区内已搬迁的公房平房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

奖励费标准以搬迁率达到90%奖励10万元为基数,按搬迁率百分点整数计算(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算)。搬迁率90%至95%之间,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1万元,即达到95%时奖励15万元;搬迁率超过95%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2万元,即达到100%时奖励25万元。

搬迁率=(整体搬迁片区范围内已搬迁私房平房院落数+公房平房户数)÷(整体搬迁片区范围内私房平房院落总数+公房平房总户数)×100%

本项目设复兴新立、东山、西山、北山四个整体搬迁片区,各整体搬迁片区内私房平房院落总数和公房平房总户数按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场公布的整体搬迁片区示意图为准。

本项目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达成补偿协议或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费、整体搬迁奖励费。

七、住房困难和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规定执行。

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决定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0天。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90%),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预签约比例计算基数为本项目范围内私房平房总院落数+公房平房总户数+楼房总户数+非住宅产权单位总数。

(二)征收决定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90%),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九、款项支付和搬迁期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则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等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由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楼房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楼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楼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楼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方案适用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东大楼1、2、3、4号楼及新立楼1、2、3号楼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的公房承租人;未房改售房的,以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出具证明的公房承租人为被征收人。

四、被征收房屋及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明、房改售房合同或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20年2月24日发布《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以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本方案中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按一个被征收人计算。

公房承租人未办理房改售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中的重置成新价款应对公房产权单位补偿,公房产权单位与公房承租人有约定从其约定。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购买价格

1)被征收人可优先使用优惠价购房面积和结构差部分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中:

①东大楼1、2、3、4号楼优惠价购房面积为50平方米,新立楼1、2、3号楼优惠价购房面积为60平方米,购买价格为26270元/平方米;

②当被征收人选购产权调换房屋时,允许使用10平方米的结构差选房,结构差部分购买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

所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余面积部分按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基准价格购买;

3)被征收人所选购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不得超出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5平方米(不含)的,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

4、选房顺序

本着 “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初步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50196元/㎡,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1732元/㎡,基准价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北辛安安置房小区初步评估成交均价为53649元/㎡,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711元/㎡,基准价格=成交均价-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及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产权调换房屋成交均价及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以预签约通知之日和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预签约时点评估价格与征收决定时点评估价格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4200元/月

二居室套型5500元/月

三居室套型6500元/月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至所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后四个月;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上述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房改售房合同或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五)其它补助费

1、移机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2、安置房B区房屋补助费

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3、外迁补助费

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外迁补助费50万元。

综合补助费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东大楼1、2、3、4号楼被征收人,给予综合补助费35万元;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新立楼1、2、3号楼被征收人,给予综合补助费60万元。

5、房屋产权证明、房改售房合同或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之外的其它房屋,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

六、奖励及标准

(一)提前搬迁奖励费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10万元。

(二)整体搬迁奖励费

本项目按照东大楼、新立楼分别设置整体搬迁奖,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时,当搬迁率达到90%(含)以上,给予已搬迁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

奖励费标准以搬迁率达到90%奖励10万元为基数,按搬迁率百分点整数计算(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算)。搬迁率90%至95%之间,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1万元,即达到95%时奖励15万元;搬迁率超过95%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2万元,即达到100%时奖励25万元。

东大楼1、2、3、4号楼搬迁率=东大楼1、2、3、4号楼已搬迁户数÷东大楼1、2、3、4号楼总户数×100%

新立楼1、2、3号楼搬迁率=新立楼1、2、3号楼已搬迁户数÷新立楼1、2、3号楼总户数×100%

东大楼1、2、3、4号楼及新立楼1、2、3号楼总户数按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场公布的整体搬迁示意图为准。

(三)整栋搬迁奖励费

当被征收人所在的整栋楼房内全部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给予该栋楼房所有被征收人整栋搬迁奖励费10万元。

整栋搬迁奖励费按照各楼栋独立计算。

本项目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达成补偿协议或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不再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费、整体搬迁奖励费。

七、住房困难和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规定执行。

八、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决定

(一)预签征收补偿协议  

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30天。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如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未达到生效比例(90%),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预签约比例计算基数为本项目范围内私房平房总院落数+公房平房总户数+楼房总户数+非住宅产权单位总数。

(二)征收决定

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订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90%),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九、款项支付和搬迁期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则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等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由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十、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

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宁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方案适用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已登记房屋按证载认定;对未经登记的房屋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予以认定;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按第一次房屋土地普查资料、企业改制文件等予以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权属文件、批准文件、企业改制文件载明的用途认定。

五、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 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为北辛安棚户区改造项目A区668地块房源。

2. 产权调换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双方应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同时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它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由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9号)评估确定。

预评估价格与征收决定时点评估价格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

六、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50元/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执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自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实际交房之日后的第四个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工业及仓储用途房屋66元/月/平方米

办公用途房屋90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途房屋99元/月/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本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5.大型机器设备、物资的搬迁等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可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七、奖励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界满前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为基数,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费;签约期限届满未签约的被征收人,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八、预签约期限及征收决定

(一)预签约期限

本项目预签约期限30天。预签约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如在预签约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未达生效比例(90%)的,本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终止。

预签约比例计算基数为本项目范围内私房平房总院落数+公房平房总户数+楼房总户数+非住宅产权单位总数

(二)征收决定

预签约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比例达到生效比例(90%)的,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

九、款项支付及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土地权属文件原件一并移交并配合做好权属注销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应出具发票。

十、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广宁街道办事处征收补偿和安置,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