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06月11日

京财经一〔2013〕19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16

附件

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北京市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落实国家及北京市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资金,并纳入市级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体现专项资金的公益性,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重大决策实行会商制度,具体包括研究确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资金规模、支持方式和标准,审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等。会商会议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共同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节能与降耗、污染减排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等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领域相关工作。

(一)用能结构调整、换车、降尘、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碳交易、新能源汽车推广等重点工程及措施。

(二)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三)监测、监察、计量、统计、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及政策研究、标准制定等。

(四)表彰奖励工作。

(五)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项目的配套。

(六)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重点工程。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措施项目。

第六条 已享受市级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条 项目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可由专项资金列支,列支比例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重视推进使用方式的创新。

(一)财政补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投资总额的不同,给予全额、定额或按比例补助。按比例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三分之一;新技术、新措施试点、示范和推广项目以及为解决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突出重点、难点问题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

(二)以奖代补。根据核定的节能量、减排量、既定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相关区县和单位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根据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奖励办法,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先进区县和单位进行奖励。

(三)贷款贴息。对利用银行贷款或政府转贷资金实施的项目,根据贷款金额、年限、利率等,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专项资金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性质、项目总投资、项目绩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等会商确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管理

第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领域事业发展需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通过会商合理确定政策重点和投入方向,编制、发布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其中节能与降耗、应对气候变化、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及其他节能降耗类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污染减排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建设及其他环境保护类项目向市环保局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函;

(二)项目申报文本;

(三)项目预算明细表;

(四)项目可行性材料;

(五)对申报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附专家审查意见;

(六)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审核意见;

(八)补助类项目还应提供配套资金和运行保障资金承诺函;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新申请项目通过评审后纳入储备库,当年未安排的项目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申报的项目需要进行审查论证,主要包括对项目责任主体合理性、申报材料完整性、项目实施依据和必要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必要情况下,可以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价的方式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正式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综合效益进行优先排序,作为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基础。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应结合部门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库储备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商市财政局共同审议。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根据会商意见,负责组织修改完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每年第四季度,按照全市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说明交由市财政局汇总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及时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资金申请渠道拨付资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截留。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项目批复要求组织实施,不得冒领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相关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专项资金批复后12个月内完成,确因特殊原因实施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8个月。专项资金满两年仍未支出的,原则上余额全部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资金具体使用方向或者预算的,应当按照原申报途径,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时,项目单位要及时报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部门,市财政局停止拨款。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并将专项资金已拨未用的部分如数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围绕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工作重点及相关措施等确定绩效目标,完成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任务,实现环境质量改善效益。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环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区县加强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提高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自查并编制绩效报告。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绩效考评。

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应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总结报告交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按照市财政局要求统一汇总报告,并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未达到年度绩效目标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绩效的项目,市财政局停止拨付剩余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财政政策和具体管理办法;

(二)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确定本领域内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项目和具体工程,并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进行相应必要调整;

(二)负责设立本领域内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明确项目责任主体;

(三)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本领域内专项资金年度支出计划;

(四)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负责项目管理,监督项目按期实现预定绩效目标;

(五)负责组织开展本领域内的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定期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两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具体项目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文件,向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负责对已批复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加强已批复项目的绩效管理;负责已批复项目的定期报告和验收备案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专项资金管理行政职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申报文本

          2.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3.项目可行性材料提纲

附件1

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申报文本

(项目编号)

(范本)

项目申报单位:

一级主管部门:-----

项目实施年度:       年

项目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

一级主管部门名称

-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电话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电话

项目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类别名称

-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

项目属性

(新增/延续)

是否涉及政府采购

是否财政评审

-

是否经过专家

论证或评审

有无可行性报告

项目申报理由

及主要内容

1、项目总体情况(包括申报理由、依据、总体目标及资金安排原则等)

2、资金安排情况。(包括资金主要投入方向和相应资金安排规模,以及资金投入方式等内容)应就是否财政评审等情况说明

3、资金管理机制。(包括项目遴选、决策机制等内容)

绩效考评

目标

1、产出绩效。(包括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进度和产出成本等;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并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取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2、效果绩效(效果绩效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并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取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市级行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项目名称:                                                 单位:万元(保留六位小数)

明细项目名称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是否细化到具体内容

资金来源

资金投入方式

是否财政评审

是否实施项目事前评估

是否涉及政府采购

采购目录名称

预算申请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注:填报口径说明及要求详见市财政局编制的《部门预算编报指南》。

附件3

项目可行性材料提纲

一、项目实施依据和必要性

(一)项目背景情况。项目受益范围分析;部门、地区需求分析;项目单位需求分析;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规划和计划等;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对促进环保公共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三)项目实施的依据文件。

二、项目具体内容

详细说明项目主要的实施内容,包括具体的子项内容等。

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计划采用的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和标准,详细说明需财政资金支持的理由,以及所采取方式和标准的相关考虑。

四、项目绩效目标

提出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要求可量化、可考核,既包括项目形成工作量目标,还包括取得的效益目标,例如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具体方案

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组织落实、招标采购、进度安排、工程设备验收等。

六、项目实施可行性

(一)实施条件:如人员条件、已具备的基础条件、关键设施、其他相关条件;

(二)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等。

七、资金预算及筹措

(一)项目资金预算的明细情况,资金测算的有关依据等,要求达到评审深度;

(二)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八、附件

(一)项目实施依据文件

(二)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三)项目资金测算依据文件

(四)其他与项目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