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军队复员转业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的,单位应如何办理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核、上报等工作? |
解答 | 军队复员转业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发[2010]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可计发住房补贴。97号文下发前为已达标职工,97号下发后经审核为无房职工的,按无房职工补报住房补贴;97号文下发前已按未达标申报的职工,97号文下发后经审核仍为未达标职工,但差额面积有增加的,按现差额面积计算的住房补贴额与原申报补贴的差额进行补报;97号文下发前已按未达标申报的职工,97号文下发后经审核为无房职工的,先按原申报的未达标职工补贴金额发放,在住房资金中心建立个人账户,再按现行政策重新申报,并按2010年12月前的补贴额与已发放金额的差额发放,以后发生的月补贴按规定继续发放;2010年12月前补贴额少于已发放金额的,以后的按月补贴停止发放,待按月补贴总额与已发放补贴额相抵持平后,再继续发放月补贴;没有申报、漏报的职工,按政策申报。 |
发布时间 | 2019-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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