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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13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禹王(北京)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9MA01BX6KXH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30
违法事实: 通过2024年6月25日对位于西城区的***改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和2024年7月3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邝**的询问与2024年8月13日进行的补充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监理单位为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你单位在开展该工程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后,决定将工程转包至何**、李*等个人,根据你单位提交的该工程《工程开工报审表》,其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郝**、安全负责人为宗**等。2023年3月24日由监理单位对你单位下发的《工作联系单》(编号为001)中,施工单位签收人中项目经理处由何**签字、安全负责人处由李*签字,相关监理例会中施工单位出席人员为何**、李*等人。自开工之日起至现场检查,何**、李*未与你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你单位未派驻相关人员,均由何**、李*等人组织施工,直至工程完工。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应当认定为转包的情形。该工程合同价款为3801514.12元。你单位存在将工程转包至何**、李*等个人的行为,该行为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所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项目负责人郝**,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10月30日针对你单位在其他工程施工中存在将工程转包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你单位存在3年内2次以上同类型违法情形。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30
处罚类别: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3801514.12元)的0.8%即30412.11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30日,时间自2024年10月31日起计算,停业整顿期间,不得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罚款金额(万元): 3.041211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解乾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24
处罚公示期限: 202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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