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278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210121412195919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
违法事实: |
房山区拱辰街道FS00-LX05-004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0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北京智地兴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你单位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9#住宅楼三层你公司使用的一台移动式开关箱放置在地面上,未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8条的规定;2、9#住宅楼三层你公司使用的一台移动式开关箱内连接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的编织软铜线断开,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做电气连接,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3条的规定;3、9#住宅楼三层你公司使用的一台手持电动搅拌机的负荷线有接头,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9.6.4条的规定;4、9#住宅楼首层你公司使用的一台配电箱进线与箱体直接接触,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6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4条技术标准。上述行为容易造成倒塌及触电等后果,已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5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钱春余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16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5-10-16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