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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6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9102362889K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
违法事实: 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1标段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施工单位联合体针对施工界面进行了划分。你单位北京博亚德消防安全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C1区东接驳暖通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9月25日,本机关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东接驳场站已对风管进行了吊装,但未按要求对风管加工质量进行工艺性的检测或验证,违反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4.2.1条要求。2.风管的漏风量检测记录(编号:06-03-C6-003)中,工作压力为400Pa,试验压力为712Pa,施工单位名称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字人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工长及你单位专业工长,专业质检员签字人为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质检员及你单位专业质检员,该记录风管漏风量检测未在规定工作压力下进行,违反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第6.1.1附录C1.3条要求。依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采暖通风空调系统东接驳场站》,上述问题涉及的工程合同价款为71044.27元。截至本机关调查时,你单位上述行为未造成事故。综上,你单位已构成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的规定。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71044.27元)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776.11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177611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郦可锋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05
处罚公示期限: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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