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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39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81018969341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委托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北京城建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石进行现场抽样,由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验。2024年8月20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收到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编号为2024-090036的通用材料试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经双倍复试,依据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一组筛分析为实测值,其他所检项目中含泥量不符合C30~C55普通混凝土用石质量要求。第二组筛分析为实测值,其他所检项目中含泥量不符合C30~C55普通混凝土用石质量要求”。该报告显示抽检碎石初试报告含泥量为1.5%,复试报告第一组、第二组试样的含泥量均为1.6%,不符合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3.2.3条表3.2.3“用于C30~C55强度混凝土生产的碎石,含泥量应≤1.0%”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GB50164-2011《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第2.2.1条“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的规定,相关碎石属于不合格原材料。上述被抽检的材料已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根据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4]第020442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已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质量事故。综上,你单位已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的规定,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1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2.5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乔中胜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8
处罚公示期限: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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