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2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12665648901X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北京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村委会西2000米(注册地址和主站生产地址一致),于2007年7月20日成立,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事务中心于2024年7月29日委托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用于C30及以上强度等级普通混凝土生产的天然砂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8月16日、9月23日,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事务中心分别收到建研院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编号为BETC-CL2-2024-02896的天然砂检测报告和委托编号为BETC-CL2-2024-03380的天然砂双倍复验检测报告,上述检测报告的检测结论均为“经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泥块含量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标准的技术指标要求,含泥量项目的检测结果符合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标准(≤C25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技术指标要求,不符合(≥C30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技术指标要求”。委托编号为BETC-CL2-2024-02896的天然砂检测报告显示抽取试样含泥量为3.5%;委托编号为BETC-CL2-2024-03380的天然砂双倍复验检测报告显示,第一组试样含泥量为3.4%、第二组试样含泥量均为3.6%。依据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第3.1.3条表3.1.3的要求,用于C30~C55强度混凝土的天然砂的含泥量应≤3%。你单位上述行为与《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第2.3.1条“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的要求不符,该批次天然砂属于不合格的原材料,且已全部用于混凝土生产。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行为。你单位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质量事故,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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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900A01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北京民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处1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12.50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张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30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5-12-30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