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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4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永昌恒通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359768992XJ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
违法事实: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北京永昌恒通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是顺义区天竺镇的顺义区天竺综保区围网建设(顺义区机场西侧四村)E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SY00-0019-6020地块(1#~9#住宅楼、S01#配套用房、S02#~S03#配电室用房、S04#再生资源回收站用房、S05#~S06#门卫室用房、S07#地下车库用房)SY00-0019-6021地块(S14#配套用房)SY00-0019-6024(10#~14#住宅楼、S08#配套用房、S09#配电室用房、S10#~S11#门卫室用房、S12#地下车库用房)SY00-0019-6025地块(S13#幼儿园用房)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6#住宅楼首层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接头设置在线槽内,未设置在专用接线盒或器具内;6#住宅楼首层竖井内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导线直接连接,未采用导线连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8.7.9条第1款:“导线的接头不应裸露,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接头应分别经绝缘处理后设置在各自的专用接线盒(箱)或器具内;”和第2款:“截面面积6?及以下铜芯导线间的连接应采用导线连接器或缠绕搪锡连接;”的要求。2.地下车库B1AL2 -2/B1AL2-1配电箱进出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导线(24V)敷设在强电(380V)线槽内,不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1.1条第2款:“电力线缆和智能化线缆不应共用同一导管或电缆桥架布线;”的要求。上述工程违法部分涉及的相关分项工程为该工程6#住宅楼和S07#地下车库火宅自动报警系统线缆敷设,合同价款为212840.84元。北京永昌恒通建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5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分部分项工程合同价款(212840.84元)的2.5%,共计5321.0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32102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周振雍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14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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