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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31024572817403E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
违法事实: 你单位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的云岗站~后吕村站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注册证书编号为“冀2132021XXXXX”。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钢桁架单跨长度为38米。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钢结构工程单跨跨度超过30米的,属于大型工程项目。因此,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为大型工程项目。根据《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你单位在该区间风井罩棚钢结构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刘某,其不具备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5600B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香河鑫山钢结构有限公司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王振伟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16
处罚公示期限: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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