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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4]第01051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6121387235782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违法事实: 你单位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是位于密云区长安小区的密云长安小区东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1#住宅楼等6项)的总承包施工单位。2024年11月21日本机关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4个问题:1.施工现场1#住宅楼北侧木模板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2. 施工现场1#住宅楼八层电梯井口防护门高度为1.2m,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1#住宅楼北侧悬挑式钢管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使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第9.0.11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2#住宅楼南侧六层悬挑式操作平台钢丝绳仅采用3个钢丝绳夹连接,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4.7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4条技术标准,未违反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张昕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9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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