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08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0007109351850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
违法事实: |
通过2024年12月17日对位于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1合同段进行现场检查和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 1.青龙湖东站施工现场东侧编号为B-X1的消防泵专用二级配电箱,内部有一个控制器直接连接控制了照明灯具,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DB11/T945.1-2023)第3.10.5条要求不相符;2.青龙湖东站施工现场编号为B-17的二级配电箱附近灭火器巡检日期为2024年12月9日, 与项目部制定每周巡检一次的要求不符,属于灭火器材未定期检查,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第1部分:通则》(DB11/T945.1-2023)第5.3.13条要求不符。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2条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了事故隐患。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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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郑学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5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02-25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