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1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171029289268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是位于平谷区新开街5号、平谷区承平园小区甲9号的滨河街道腾退空间利用提升项目-养老服务中心(1#养老院)、滨河街道腾退空间利用提升项目-文体中心(北平房等4项)的总承包施工单位。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4个问题:1.施工现场东南侧木模板等可燃材料未分类成垛堆放,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东南侧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使用的配电箱无分路标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8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东平房一个开关箱金属箱体未通过保护导体(PE)汇流排可靠接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2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游泳馆换热站西侧扣件式钢管双排落地脚手架部分立杆底部木垫板长度少于2跨、宽度少于200mm,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7.3.3条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4条技术标准,未违反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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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刘庆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23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01-23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