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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通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612595550983X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02200A010
违法事实: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轨道交通1号线支线工程土建施工04合同段,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单位为南通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5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南通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进场55人,现场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劳务分包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的规定。其上述行为导致天南通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安全隐患,属于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02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南通越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5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王秀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2-21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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