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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1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0007178497738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7800A010
违法事实: 通过2024年11月19日对位于丰台区的青龙湖再生水厂(丰台)扩建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xx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恒盛宏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10月9日进行综合楼1~6轴/A~D轴二层钢筋连接隐蔽工程验收,并于2024年10月11日进行综合楼二层梁板柱混凝土施工。但2024年10月11日第三方检测试验单位对试件进行试验后,出具的综合楼二层的柱、梁、1-6轴/A-D轴钢筋连接试验报告(委托编号:2024-17227),检测结论为“不符合机械连接I级接头技术要求”。你单位进行综合楼1~6轴/A~D轴二层连接隐蔽工程验收时,尚未完成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验收条件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2015)第3.0.4条第一款“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的要求,综合楼1~6轴/A~D轴二层钢筋连接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未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3.0.6条第二款“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并应重新验收项目”的要求进行处理,于2024年10月11日进行综合楼二层梁板柱混凝土施工。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其上述行为属于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的行为,该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项目负责人王xx,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质检员衣x。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三)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78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4.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4.7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华东旗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19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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