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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2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6212520725021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违法事实: 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麓鸣花园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项目(E1商品住宅等61项)-F1商品住宅等22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西侧木跳板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西南侧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堆放钢管及其他杂物,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4.1.1条的规定。3、项目生活区一台分配电箱内隔离开关至箱内电器安装板板边最小净距不足40mm,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8.1.14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臧正华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04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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