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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景嵘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MA020M7W5E
违法行为类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违法事实: 你单位作为清华附小清河分校朱房校区改扩建项目(1#教学楼等4项)-基坑支护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4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基坑支护设计开挖深度为7.05-10.65米,该基坑开挖深度大于5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西侧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其余支护段支护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现场检查时基坑已基本开挖至底尚未回填,你单位不能提供从基坑开挖之日开始至检查时的周边道路竖向位移、周边建筑竖向位移监测记录,不符合该工程《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50497-2019)第4.2.1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许井伏,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苏磊。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
处罚依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闫维孔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3-07
处罚公示期限: 202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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