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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06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0001011051274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10
违法事实: 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的海淀区两园之间村庄棚改安置房三期项目(01-1#住宅楼等13项)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5年2月25日本机关对该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01-1#住宅楼东单元地下一层一名工人使用丁烷喷枪烘烤电缆,未办理动火许可证,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第1项的要求;2.该工程01-1#住宅楼东单元地下一层一名工人使用丁烷喷枪烘烤电缆,未配备灭火器材,未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1条第6项的要求;3.该工程01-10#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首层设置的一台末级配电箱控制两台用电设备,两台设备共用过负荷保护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3条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55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5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李国祥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06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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