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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0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新龙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062173782280X7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30
违法事实: 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杏石口桥东南侧的海淀区巨山农场南区安置房项目四标段的总承包施工单位,2024年4月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四地块北侧钢筋加工区总承包施工单位设置的开关箱中性导体(N)使用外绝缘层为黑色的线缆,未使用外绝缘层为淡蓝色的线缆,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2项的要求。2.该工程四地块基坑南侧一名工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约9m处的基坑边沿施工作业时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佩戴安全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1条的要求。3.该工程四地块基坑内集水坑深度约为2.5米,集水坑边沿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2.3条的要求。4.该工程四地块基坑内电缆沿地敷设,未采取保护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10.3条第1项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4条技术标准,且4条均违反了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问题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向执法处移送复核记录和整改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000A03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300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孙剑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3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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