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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8102071539P
违法行为类型: 《关于房山区“3.21”物体打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出情况的报告》的处理处罚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20
违法事实: 你单位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房山区青龙湖镇第一再生水厂(房山)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2025年3月21日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5年4月2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4个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3、没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4、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可能导致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漏洞,从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你单位已构成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行为。
处罚依据: 《关于房山区“3.21”物体打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出情况的报告》的处理处罚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35600A020
处罚类别: 暂扣许可证件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你单位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任有旺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2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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