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31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81019991160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800B010 |
违法事实: |
通过监督总站提供的2024年4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4]第020143号)和2025年5月21日对当事人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轨道交通13号线扩能提升工程土建施工11合同段,建设单位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2024年4月3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检查时发现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的天通苑站工程中天通苑站明挖基坑第三道钢支撑第57根存在钢支撑南端面与钢围檩表面不均匀接触的问题,连接面西侧存在张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号为0034的相应部位的内支撑系统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施工单位专业工长王鑫、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白书宏、专业监理工程师李永峰均已于2024年4月18日签字确认。该验收记录中主控项目第6项为:冠梁与桩、围檩与围护、支撑与冠梁或围檩的连接,该项目的最小/实际抽样数量为“全数检查”。对应的检查记录显示“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对应的检查结果为“符合要求”,该验收记录表的验收依据为《轨道交通车站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QGD-006-2021),该标准第4.1.49 条规定:“冠梁与围护桩的连接、腰梁(围)与围护结构的连接、内支撑端 头与冠梁或腰梁(围)的连接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基坑工程内支撑技术规程》(DB11/940-2012)第4.5.5条第1项的要求:“钢支撑与腰梁宜采用托盘形式架设连接,支撑端与腰梁应均匀接触”,由此可见该检验批主控项目应判定为不合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1条规定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满足:“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因此该检验批不满足合格条件。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发现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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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九十一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800B01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北京方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475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4.75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隋小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12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5-12-12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