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 > 行政处罚结果查询
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50124MA32FGX69K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
违法事实: 通州区漷县镇TZ05-0302-6001等地块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1#住宅型租赁住房等24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通投兴漷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单位福建闵兴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一标段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4年12月18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一标段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其中地基处理采用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复合地基,有效桩长达14米。你单位在该项目一标段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中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为二级注册建造师张**,其注册证书编号为“闽2352***8428”,注册专业为建筑工程,证书发证机关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该证书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效。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地基处理深度大于等于13米的软弱地基处理工程,属于大型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由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该项目一标段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工程于2025年4月4日至5月4日通过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后,你单位已陆续撤场,违法行为已终止。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不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5600B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雷秀芳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2
处罚公示期限: 2025-12-12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