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45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30602674663206F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8100A020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S3-3地块的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北区定向安置房项目(S3-3地块1#住宅楼等20项)-土护降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该工程基坑设计开挖最深深度为11.83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检查时该工程正在进行土方开挖,在北侧通风井位置开挖至土钉孔口以下1.4米位置,超过了该工程《土护降专项施工组织设计》中4.3.2条“每步开挖至土钉孔口标高以下0.5m”,存在超挖情况。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造成安全事故。该工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郑志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任伟涛。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问题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向执法处移送复核记录和整改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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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8100A02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处20000.00元的罚款并移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沈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4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6-24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