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4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河北龙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30602674663206F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是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村S3-3地块的海淀区苏家坨镇前沙涧北区定向安置房项目(S3-3地块1#住宅楼等20项)-土护降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4年5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基坑设计开挖最深深度为11.83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桩锚支护,支护分为14个剖面,除6-6、6-8剖面安全等级为三级,其余剖面安全等级为二级,检查时开挖至4.6-6m,尚未开挖完成,从2024年5月5日开始基坑安全巡视,频率为1次/1d,与该工程《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三)》第七章第2条的要求不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的要求。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巡视的行为。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郑志红,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问题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向执法处移送复核记录和整改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
|
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20000.00元的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沈悦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4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5-12-24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