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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5600483472H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的门头沟区龙泉镇大峪化工厂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S5#楼落地式操作平台高度为2层楼高,只设置了一道连墙件,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6.3.1条第5项的规定。2、施工现场S5#楼三层南侧边沿没有设置外脚手架的位置临边防护缺失,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3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S5#楼二层电梯井口位置未设置防护门,不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2.2条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3条技术标准,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5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郭北硕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2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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