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根据案件移送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查明在北京爱康昌北生产厂房及研发楼建设项目 (1#生产车间等10项)工程中,你单位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现场西侧钢筋加工区一台钢筋切割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11.19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南侧木方及木模板未分类成垛堆放,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3、1#生产车间三层使用的一台220V照明灯具放在地面上,违反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第10.3.2条的规定。4、1#生产车间三层南侧使用的外脚手架纵向扫地杆固定在距钢管底端75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上方的立杆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2012)第2.4.9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4条技术标准,无强制性条文,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本案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