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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8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京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15318066181U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五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16500A010
违法事实: 通过2024年11月6日对位于丰台区小屯西路的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25-132 商品房地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2025年6月27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丰台区小屯西路的丰台区小屯西路棚户区改造项目25-132 商品房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北京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项目106F0SG202200007投标联合体,监理单位为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2#住宅楼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2-2#住宅楼卫生间、厨房防水工程采用单组分聚氨酯防水涂料(反应型),检查时二至七层已施工完成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经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为163g/L,超过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1983—2022)第5.1条中反应型不超过100g/L的要求。按照《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23年版)》第74条的规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满足DB11/1983-2022要求的涂料属于北京市禁止使用建筑材料。你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材料的行为,该行为未造成事故。你单位将该工程不满足要求的单组分聚氨酯(反应型)防水全部铲除,根据相关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该工程于2024年11月15日至17日期间,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的相关要求。你单位违法行为已及时纠正,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第五十三条、《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165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0.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朱明齿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6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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