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8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金鼎汇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16MA00DG6A1L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北京金鼎汇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位于大兴区西红门镇的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DX04-0102-6005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05-1#住宅楼等27项)05-1#住宅楼至05-10#住宅楼、05-13#住宅楼、05-15#配电室、05-16#配电室(含分界室)、05-17#物业用房、05-18#地下车库的墙体保温工程专业分包单位。2025年4月23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保温绝热材料试验报告》(委托编号为:2024-021310)显示,2024年6月5日你单位进场的100mm厚石墨聚苯板(EPS板)吸水率为3.1%,不符合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设计说明(三)》(图号:A03)第11.3条引用《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2019)第4.0.10条续表4.0.10-1中“EPS板吸水率(V/V,%)≤3”的规定。现场检查时,外墙施工已完成,该石墨聚苯板已被你单位使用。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你单位该行为涉及的分项工程合同价款是2350279.71元,你单位该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川,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吕爱利。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500A01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350279.71元)2.5%的罚款,罚款金额58757.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5.8757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朱明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1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08-21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