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3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8X00385406K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700A010 |
| 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你单位中迅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清华大学通州金融发展与人才培养基地项目(FZX-0603-6003地块)幕墙工程(第二标段)投标过程中,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了项目经理为方*的“国网河北雄安新区供电公司调度生产用房项目外立面及楼宇泛光工程”作为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并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作为项目经理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经查,“国网河北雄安新区供电公司调度生产用房项目外立面及楼宇泛光工程”项目经理实际为庄**,你单位提供了虚假的业绩。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要求,清华大学通州金融发展与人才培养基地项目(FZX-0603-6003地块)幕墙工程(第二标段)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该项目最终中标单位为北京********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67051021.28元,该金额即为招标项目合同金额。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违法所得。综上,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无情节严重行为,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700A010的规定。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7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7051021.28元)6.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19068.88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41.90688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雷远辉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7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12-17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