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3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210112675321021U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 |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对你单位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二旗村的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二旗村二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CP01-1503-0003等地块用地项目(11-1#住宅楼等16项、1#幼儿园等4项)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卫凌云、邵信东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及降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4年3月26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执法人员对该工程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基坑支护深度3.10~7.2m(不含集水坑),开挖深度大于5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基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安全等级二级、三级,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基坑西侧局部尚未开挖,其余部位已开挖至设计深度,基坑尚未回填,该工程基坑支护、地基处理及降水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18日开挖至现场检查当天仅对该基坑支护体系顶部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进行了监测,对该基坑进行了巡视检查,未对该基坑桩身水平位移、锚杆拉力、周边地面沉降值、管线沉降以及地下水位监测,不符合该工程《基坑支护及地下水控制工程设计-设计总说明(二)》(图号:JS-2)第6条第(1)项“监测项目”的要求该规定要求对基坑道路及管线沉降、基坑周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项目负责人卫凌云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技术负责人邵信东是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
| 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700B02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中建东设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处20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张广超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20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04-20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