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46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6102130017J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
违法事实: |
房山区长阳镇高佃三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7#住宅楼等5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北京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北京集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北京市丰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现场南侧该公司使用的配电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钢管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7.1.2条第3项的规定;2、施工现场水电加工区气瓶使用后,未及时归库,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3.3条第4项5)的规定;3、施工现场西侧露天存放的木质脚手板未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覆盖,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2条的规定;4、施工现场西侧钢筋加工区钢筋加工机械未搭设机械防护棚,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13.1.2条的规定。上述隐患违反4条技术标准。上述行为容易造成触电、火灾和倒塌等后果,已构成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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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10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5500.00元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000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法定代表人: |
唐宇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6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08-26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