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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0536009310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违法事实: 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位于通州区永顺镇,由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和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北京正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与广东珠江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万福家园项目(2号住宅楼等11项)工程所需AAC蒸压加气混凝土轻质条板供货及安装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2562802.63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4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显示袁**为项目负责人、郭**为技术负责人、杨**为安全员、张**为质量员。经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综上,你单位靖昌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转包工程。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在本案调查中未发现有违法所得,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的规定。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62802.63元)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16017.52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601752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佘海峰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16
处罚公示期限: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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