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6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2110001219669286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
| 违法事实: | 通过现场检查、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20279号)和对当事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公司是位于西城区北线阁5号的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整体环境提升改造项目-5、6#楼外立面改造工程(5#楼外立面改造等2项) 的施工单位。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事故隐患:1、施工现场6#楼屋面双排落地式扣件钢管脚手架作业层脚手板未采用安全网双层兜底,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9.0.11条的规定;2、施工现场6#楼屋面双排落地式扣件钢管脚手架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措施全封闭防护,不符合《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第11.2.4条的规定;3、施工现场5# 楼北侧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配电线路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2014)第7.1.2条第3项的规定;4、施工现场6#楼南侧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配电箱无分路标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第6.3.18 条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可能导致施工事故,属于存在4项违法行为,但不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行为。构成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处5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韩士钊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15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10-15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