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于2020年08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业务。2025年3月3日你单位与出租人刘XX就北京市丰台区XX房屋签订了《房屋管理服务合同》,出租人将该房屋交由你单位对外出租。截至上述合同签订之日,你单位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编号为京建法改(市)字[2025]第010187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行为,逾期未改正将依法进行处罚。因通过直接、留置、邮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日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截至2025年11月8日满三十日视为送达。2025年11月19日和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分别对你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逾期规定期限7日以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复核不合格。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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