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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2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40000214401707F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200A010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京东平谷智能产业园项目(一期)(1-2#仓库、4-5#仓库、1#盘道及设备用房1、1#平台)的总承包施工单位。2023年12月10日你单位与天津鑫圣浩装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京东2023-京东智能产业园北京平谷项目一期总承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33433608.75元。合同信息录入了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合同内容已实际履行,天津鑫圣浩装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仅配备了1组管理人员。2024年10月15日你单位与天津鑫圣浩装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为28381772.17元。天津鑫圣浩装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对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天津鑫圣浩装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的机电安装工程,而该项目的机电安装工程合同额超出了该单位的资质等级承揽范围。施工许可证中工程名称为京东平谷智能产业园项目(一期)(1-2#仓库、4-5#仓库、1#盘道及设备用房1、1#平台),与专业分包合同中工程名称京东2023-京东智能产业园北京平谷项目一期总承包为同一工程。你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分包。上述问题涉及的合同价款为28381772.17元。截至目前,未发现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177386.08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7.738608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易文权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5
处罚公示期限: 2026-12-25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