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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3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760928856U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违法事实: 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通马路综合交通枢纽项目(通马路综合交通枢纽)位于通州区文化旅游区内,建设单位为北京公联鼎晟交通枢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逸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B、C区首层枢钮站台、候车室装修及首层机房层外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4月30日,你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为4124732.26元,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通马路综合交通枢纽项目(通马路综合交通枢纽)B、C区首层枢钮站台、候车室装修及首层机房层外装修等施工内容。你单位于2025年5月进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郏**、技术负责人李*、技术员刘**、安全员尹*、质量员汪*、质量员钟**。项目负责人郏**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显示于2025年5月26日进场,但其后续至2025年10月21日检查当日未进入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技术负责人李*、技术员刘**、质量员汪*、质量员钟**自开工至2025年10月21日检查当日,未录入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也未进入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综上,你单位任命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转包工程。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有违法所得。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的规定。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124732.26元)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779.58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577958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王文才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2
处罚公示期限: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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