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420105MACFR7GK47 |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13300A010 |
| 违法事实: |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在位于怀柔区怀北镇的人类器官生理病理模拟装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科研建筑等9项)涉嫌在施工中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5年11月13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志洲、韩学良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5年7月14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检查当日,经查阅你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资料编号:02-03-C4-003),发现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进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钢板(Q355B 6mm)24.63吨,该批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证书号为BGBWI2412250771200,未提供复试检验报告,拟使用在科研建筑楼3层D~E/1~2、A~B/4~5楼梯处的LT6-GL1-15构件,且已加工完成。2025年9月11日,进一步调查发现科研建筑楼3层D~E/1~2、A~B/4~5楼梯处使用Q355B 6mm钢板作为梁的连接板,现场高强度螺栓已安装完毕。经询问,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未对该批钢板(Q355B 6mm)24.63吨进行复试检验。项目经理陈志洲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韩学良是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133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中建三局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处125000元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5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朱立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15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1-15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