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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4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5101360865N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违法事实: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新院区建设项目三标段办公综合区、体育场馆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由北京卫生职业学院建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你单位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该项目装饰装修(一标段)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8月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该项目施工图纸范围20#、21#、22#宿舍楼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工程、墙面工程、顶棚工程及其他工程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13418750.11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8月份进场施工,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中显示游**为项目负责人、赵**为技术负责人、罗**为专职安全员、董**为质量员。经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查询,截至2025年10月24日未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的进退场、考勤记录,通过查阅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签到表,发现上述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参加监理例会。根据施工单位项目部以及项目监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主要管理人员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综上,你单位北京京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任命的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转包工程。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在本案调查中未发现有违法所得,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的规定。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3418750.11元)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83867.19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8.386719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陈泳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2
处罚公示期限: 202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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