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7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7170016885021X0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是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29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海淀区朱房村项目支护、桩基、止水及降水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5年11月1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7.0m-10.7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结构基坑南侧1-1、1'-1'、2-2、3-3、3'-3'剖面安全等级为一级,其余剖面为二级。现场检查时基坑已开挖到底,底板施工基本完成,尚未完全回填,基坑支护结构尚在使用。经查阅基坑支护、桩基、止水及降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基坑施工监测记录文件,发现基坑支护、桩基、止水及降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从2025年5月8日开挖之日起未对支护结构桩顶水平位移、锚杆拉力监测、地下水位监测进行施工监测,与该工程《北京海淀区朱房村029地块住宅楼项目基坑支护方案》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二)中第9章第2条要求不符,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的要求。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黄贤鲁,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蒋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已对你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复核,复核结论为经核查责任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相关问题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成,并向执法处移送复核记录和整改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 |
| 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20000.00元的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陈松柏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22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6-06-22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