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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38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000101732075E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
违法事实: 2025年11月24日本机关对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1303-692地块的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朝阳港一期土地一级开发项目1303-692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27项)(2-5、7、13、15-17#住宅楼、18-21#配套楼、1-5#人防出入口)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5#住宅楼搭设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外边缘与结构表面间距约300mm,大于150mm未采取防护措施,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1项的要求;2.该工程5#住宅楼周边基坑底部存在积水,基坑底部无截水或排水措施,不符合《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3.5.2条的要求;3.该工程临时消防水泵供配电线路从分配电箱下端接电,不能在火灾时保持不间断供电,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1.0.5条的要求;4.该工程机电加工区内可燃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6.2.4条的要求;5.该工程5#住宅楼已施工至8层,未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第5.3.8条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5条技术标准,且违反3条强制性条文,属于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适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的规定。调查中未发现中建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的情节。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70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0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郭磊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26
处罚公示期限: 202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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