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1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440300192407998T |
| 违法行为类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
| 违法事实: | 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4标段位于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已于2025年11月18完成竣工验收。你单位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精装修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4年1月24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室内公共区精装修、公共区门、防静电地板、装饰玻璃、卫生间洁具、公共区域相关专业配线配管预留、导向标识等。2024年8月30日,你单位就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4标段精装修工程与北京清大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GRG板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618896元,该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模具费、GRG产品、钢骨架安装、GRG安装批缝、升降车租赁、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深化设计费、所有专业开孔及恢复(如有)、材料复试费、全部运输费用。2025年1月15日,你单位又与北京清大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GRG板货物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人工、机械增加费100000元。以上合同价款总计1718896元。综上,你单位实际将北京城市副中心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04标段精装修工程GRG板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北京清大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由其完成施工,属于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分包工程,违法行为已终止。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违法所得。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的规定。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718896元)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743.1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7431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徐凯宏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13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3-13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