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6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3709007666506564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200A010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南口村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昌平基地园区内的昌平基地微电子楼二层实验室二次工艺改造项目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2026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和2026年3月18日对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北京中科国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总监理工程师王某南本人、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范某瑞以及张某东本人进行的询问,查明:该项目开工后,你单位未派驻任何管理人员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也不能提供管理人员履职资料,在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未查询到你单位的管理人员的录入信息。你单位将承揽的昌平基地微电子楼二层实验室二次工艺改造项目整体转包给张某东个人进行施工和管理,双方口头约定材料、机械等费用由你单位统一支付,工人工资以现金支付给张某东个人后由其代发工资,待工程结算完成,扣除12%管理费用后将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张某东,现场工人由张某东自行招募进场施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认定为转包的情形。你单位与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2668020.63元。截至目前,该项目还未结算,未发现该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所得。你单位已构成将工程转包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63200A01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16675.13元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6751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王兴东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27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5-27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