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09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所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12110112400953791A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20 |
| 违法事实: | 你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所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通州区房屋安全鉴定站与你单位合署办公、同一法人、统一管理,具有《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证书》。2025年12月18日本机关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25年7月22日,通州区张家湾镇住保办委托你单位对柳**住宅进行安全鉴定,你单位于2025年7月30日实施了鉴定工作,并于2025年8月7日出具了编码为T0302002202504081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过程中,你单位未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而是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进行危险房屋鉴定并出具报告。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1.0.2条“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和加固必须执行本规范”的要求,开展鉴定工作应遵循该规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第2.0.4条第1款“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要求。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开展鉴定的行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涉及结构安全,在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你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20的规定情形。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59900A020 |
| 处罚类别: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暂停承接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评估业务4.5个月,并处12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25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毕中伟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02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7-02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