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106573201598Y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
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6月4日对你单位在昌平区首钢一线材厂地块安置房项目(1-1#住宅楼等43项)(2-1#住宅楼等18项)施工过程中涉嫌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予以立案,开展调查。根据2026年6月17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你单位是该工程的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一区段专业分包单位,2026年6月3日,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经查询北京市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平台,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场施工人员为66人,现场仅配备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春来,证书编号:京建安C3(2025)0030117),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要求。“劳务分包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未发现你单位有其他适用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2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5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王新峰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3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7-13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