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6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1100001000124711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20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是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G3-2F1地块的B1研发办公楼及商业配套综合楼等5项(建设无线宽带物联网产业项目)总包施工单位,你单位与唐山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内容包含地料楼地面地砖,涉及工程合同价款1967468.01元。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1号)第三条,上述材料属于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的范围。唐山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部分专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所得,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项目负责人吴建明,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吴建明有其他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给予你单位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1967468.01元)的0.8%即15739.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1.573975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赵晨曦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26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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