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8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12MA002F543Q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300B020 |
| 违法事实: | 轨道交通M101线一期工程05合同段行政办公西区站至北京大剧院站区间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单位为北京京投轨道交通一零一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中铁华铁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为北京城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北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干槽水治理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区间明挖段基坑设计深度25.21m,第一段开挖深度7m,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该区间明挖段基坑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工程于3月19日开始施工,3月27日降水井打设完成,现场检查时处于降水系统运行阶段。你单位任命申玉林为项目负责人。申玉林未参加《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及开工以来5次监理例会,且自你单位进场之日至现场检查当日,仅到场2次。经核实,申玉林作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未在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履职的行为,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履职,违法情节一般,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300B02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
| 处罚依据: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300B020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你单位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00000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000000021135M |
| 法定代表人: | 王京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3 |
| 处罚公示期限: | 2027-01-23 |
| 关 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