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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19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40106689326982B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违法事实: 你单位作为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劲松园C、D、F栋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劲松园C、D、F栋学生宿舍)防水工程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于2025年4月3日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北京理工大学良乡校区劲松园C、D、F栋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地下室底板防水,地下室外墙防水、卫生间防水、屋面防水等施工内容,工程合同价款为4473721.00元。你单位实际于2025年4月进场施工,现场检查时施工已完成,在报送的管理人员花名册显示齐鹏飞为项目负责人、吴光文为技术负责人、徐欣桐为安全员、曾钢为质量员。经查询发现齐鹏飞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合同均在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安全员徐欣桐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合同均在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由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技术负责人吴光文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合同均在广州白云东方雨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质量员曾钢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合同均在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情况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形,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转包工程。在本案调查中未发现你单位有违法所得。你单位在该工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减轻、从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3200A0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给予你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473721.00元)0.625%的罚款,罚款金额27960.76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796076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贺卓纯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4
处罚公示期限: 202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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