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2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210001407185329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02200A020
违法事实: 你单位为位于海淀区东升镇清河街道的海淀区东升镇北部片区朱房四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剩余用地)HD00-0803-0029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1#住宅楼等31项)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2026年6月3日现场检查和2026年6月22日对你单位的受委托人进行的询问,查明:该项目建设规模为155894平方米,于2025年5月开工。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任命的安全总监盖某超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苏建安C2(2019)3113XXX,不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截至目前,未发现该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你单位已构成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的情形。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职权编号C1602200A0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你单位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5万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7.500000
处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 周迅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7
处罚公示期限: 202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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